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5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41號
- 原告
- 印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4,481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