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黃翊哲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42號原 告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 4,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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