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耀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79號原 告 甲○○ 被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6,7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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