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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勞小字第11號

原告
甲○○
被告
偉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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