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勞小字第11號

原告
甲○○
被告
偉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已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 月27日寄存於被告居所處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