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小字第127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金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甡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小字第1276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楊文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