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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15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1500號

原告
乙○○即萬棟麟
被告
羅傑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以下,為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所定之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又被告於調解期日5 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據到場原告之聲請,依同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准由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9,900元,及自民國94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96年7 月18日調解程序筆錄),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受訴外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向伊催收信用卡債務,詎被告之員工訴外人柯小姐於94年5 月26日14時30分許,撥打伊所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催收款項時,竟以「關你屁事啊」、「我是你媽」、「我是你媽沒錯,趕快回家,趕快回家好不好,不要在外面玩,懂了沒?游手好閒的當兒子怎麼當的」等言語侮辱伊之人格,造成伊精神上受有莫大之損害,而被告為柯小姐之雇用人,自應就柯小姐之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伊現僅請求被告賠償之。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9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云云,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其於調解程序所作陳述略以:原告前已就本件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並業經鈞院以95年度桃小移調字第77號勸諭兩造調解成立在案,是原告再行起訴請求顯非有理云云資為抗辯,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錄音帶1 捲及錄音譯文1 份為證,並經本院勘驗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本件經本院調取核閱本院95年度桃小移調字第77號全卷後,原告於該案件所請求之事由係被告之另一員工陳蕙玲(化名沈小姐)出言侮辱原告,與本件之柯小姐並非同一,且再經本院勘驗原告於該案件所提出之錄音帶,其對話內容及被告員工之聲音亦顯與本件並不相符,足認原告於二訴訟中所請求之事實並非同一,是被告辯稱本件訴訟業經兩造於本院調解成立,原告自不得再行起訴請求云云,即非可採。

㈡惟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員工柯小姐於催收債務時,以上開之言詞相加於原告,雖有不當而致使原告心生不悅,惟依一般社會常情,此應尚未達令原告感受屈辱之地步,且依原告所提之證據,被告以此等言詞相加於原告之次數僅有1 次,亦非屬該條所規定之「情節重大」,是原告以此為由,泛指柯小姐之行為侵害伊之人格權且情節重大,故應由雇主即被告就渠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自非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9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伊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末按於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8條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 元,自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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