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16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1619號
- 原告
- 躍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