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9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2989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上富尚醇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