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5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574號
- 原告
- 立峰電腦排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伯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汪廷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處所之警察機關,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但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