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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15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154號

原告
揚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崇碩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已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5 日,以本院96年度桃補字第27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6 月15日付與其送達代收人居所處受僱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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