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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張仲華即華益工程行東英防災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原   告 張仲華即華益工程行 被   告 東英防災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未遵守仲裁協議,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時,經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付仲裁。 二、茲查原告並未遵期提付仲裁,又提起抗告,並經抗告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迄今仍未就本件訴訟提付仲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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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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