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 原告
- 張仲華即華益工程行
- 被告
- 東英防災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未遵守仲裁協議,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時,經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付仲裁。
二、茲查原告並未遵期提付仲裁,又提起抗告,並經抗告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迄今仍未就本件訴訟提付仲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