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張仲華即華益工程行、東英防災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原 告 張仲華即華益工程行 被 告 東英防災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未遵守仲裁協議,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時,經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付仲裁。 二、茲查原告並未遵期提付仲裁,又提起抗告,並經抗告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迄今仍未就本件訴訟提付仲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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