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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3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360號

原告
合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被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丁○○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原告以被告乙○○、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為對造而提起本訴,惟其所為請求聲明並不明確,本院尚無從審酌;另就原告提出其與訴外人黃福泰間汽車租借契約起迄時點亦不明確,且似亦與原告另所請求之臨時交通費有所重複,則究竟原告所為請求本院判決之聲明及事項為何,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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