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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5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585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惠來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中瑀印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告惠來文教有限公司、中瑀印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惠來文教有限公司等3 人)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惠來文教有限公司等3 人均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350 元,該裁定並於民國96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收送,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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