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5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58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忠誠生技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告忠誠生技環保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忠誠公司)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忠誠公司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573元,該裁定並於民國96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收送,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