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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6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685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樓之5
被告
聖弘精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聖弘精技有限公司地址「設同上(即臺北縣新莊市○○路742 巷9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新莊市○○路556 之2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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