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2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217號
- 原告
- 頗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晶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逄紹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6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 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兩造前於民國95年6 月9 日,簽訂「模具製造合約書」(下稱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系爭模具製造契約),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之未稅價格,由原告依被告提供之J-310M耳機(下稱系爭耳機)構造圖製作供生產該耳機之模具(下稱系爭模具),原告已經完成系爭模具,被告竟拒絕依系爭模具合約書約定給付系爭模具製造契約之尾款(含稅)315,000 元,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尾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96年7 月16日具狀將其請求基礎,改依承攬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原告所為上開變更,雖變更其請求之法律上基礎,惟皆係本於系爭模具製造契約之同一基礎事實所生之爭執,是其變更前後請求基礎事實既屬同一,揆諸上開規定,並不在禁止之列,自應准許。
二、原告方面:
㈠兩造前於95年6 月9 日,簽訂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約定以1,000,000 元之報酬,由原告承攬製作系爭模具。原告已依約於同年7 月27日,將系爭模具製作完成,並於同年8 月4 日通知被告驗收系爭模具,並將尾款發票、T off試模射出系爭耳機樣品及尺寸檢驗報告等文件寄送被告,詎被告未配合辦理驗收,並拒絕給付尾款315,000 元。
㈡被告雖以系爭模具未經「T off 驗收」程序置辯,然以:
⒈原告既已將系爭模具製作完成,並通知被告為驗收,被告拒絕辦理驗收,顯係阻礙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約定之尾款付款條件成就,依民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應視為系爭模具已經被告驗收完成,被告應給付約定尾款。
⒉復依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第4 條第二款約定(參見附表),系爭模具製造契約係以「T off 試模品驗收完成後」為尾款付款時期,並非以「模具驗收完成」為清償時期,而原告前已於95年8 月5 日,將自製作完成之系爭模具射出之三十組系爭耳機樣品寄送原告簽認,已符合給付尾款約定,被告自應給付約定尾款。
㈢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模具製造契約之尾款報酬。茲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被告就兩造前簽訂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被告尚未給付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約定之尾款並不爭執,惟被告未給付尾款,係因原告並未依約會同被告完成「T off驗收」之程序,被告自得拒絕給付約定尾款。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兩造就其等於上開時間簽訂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被告尚未給付該合約書約定之尾款等情,並不爭執;而原告以其已經完成該合約書約定之付款條件、被告因拒絕驗收應視為條件成就為由,請求被告給付尾款,被告則以系爭模具未經兩造驗收,承攬工作尚未完成置辯,是本件爭點厥在於:原告得否以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約定之承攬工作已經完成,請求被告給付約定尾款?經查:
㈠按解釋契約,應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而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本應通觀契約全文,並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暨交易上之習慣,依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作全般之觀察(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件原告雖以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之「四、付款條件」係記載「Toff 試模品驗收完成後」等語,主張尾款付款時期係以系爭模具射出之系爭耳機試品完成驗收為付款條件云云,然以,該約定全句係記載以「依驗收標準規定T off 試模品驗收完成後」(參見附表一之「付款約定」欄記載),且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並有「三、驗收標準規定」約定,載明「㈢試模時乙方需將產品檢查尺寸檢驗報告,同試模品一同交給甲方審核。」、「㈣模具正式驗收後,所有驗收程序始完成。」、「㈥乙方在甲方驗收後全數付清之同時,…。」等語(參見附表一之「驗收約定」欄記載),此外,依證人即原告將系爭模具轉包之次承攬人泉勝鋼模有限公司之負責系爭模具製作之人員郭錕銘證述之關於模具製作交易,於模具製作完成後,一般仍須由客戶到場,依客戶提供之驗收表單為驗收等語之模具製作交易習慣,堪認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之給付尾款條件,仍應以系爭模具已完成合約書約定之驗收標準規定為據,是原告上開主張,顯係截取上開文句中之片段文字推解,難認可採。
㈡原告雖另以被告拒絕辦理驗收,主張應依民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視為條件成就云云,惟按以民法第99條至第101條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之附款,須出於當事人明示或默示之約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以,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約定之「T off 」驗收程序,係原告即承攬人為完成約定承攬工作所需被告即定作人之行為,是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既屬承攬契約性質,則就本件系爭模具有無經「T off 」驗收程序所生爭執,自應先依承攬規定為認定。按以「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第一項)。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第二項)。」、「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7 條、第511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依上開規定,承攬工作如須經驗收等定作人協力始能完成者,於定作人未為該協力行為時,該承攬工作即難認為完成,而民法既明文賦予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前,得以賠償承攬人損害之方式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並就定作人遲延履行協力義務之效果,復以由承攬人催告後解除契約之方式為規範,是就承攬契約之定作人未履行協力義務之效果,似難逕依民法總則關於條件規定,強行將承攬工作視為完成,致使民法上開承攬工作完成之規範體系,失去規範效力。原告上開以條件成就之主張,於法尚有未合。
㈢復按以「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是給付如兼須債權人之行為時,債務人固得以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惟其給付,事實上須確有準備,亦即債務人就其應為之給付行為,須已完成,如其自己應為之行為並未完成,縱為準備給付之通知,仍不生提出之效力(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826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以,所謂驗收程序,係承攬人將其主觀上認為已經完成約定工作之事實,通知定作人會同勘查試驗,以完成承攬給付。是就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為驗收,仍須事實上確有已完成準備給付之事實。本件原告雖主張其已經通知被告為「T off 」驗收,並聲請傳喚證人即原告公司會計丙○○為證,惟未據原告提出其他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等證據證明確實有通知被告會同驗收之事證,且據被告提出並為原告所不爭執如附表二之由被告寄發予原告催請原告安排前往模具廠驗收系爭模具之電子郵件內容,另審酌原告聲請傳喚之證人即次承攬人泉勝鋼模有限公司負責系爭模具製作人員郭錕銘就該公司承攬原告系爭模具履約情形證稱之「(法官)之前與原告或被告有無商業上往來?(證人)與原告有一次於95年中旬時與原告有第一次的生意往來,做藍芽耳機的模具。」、「(法官)設計圖是原告提供或是你自己做的?(證人)由上游廠商即原告提供藍芽耳機的3 D外殼給我們,我們自己去刻模具。(法官)刻好後如何交貨?主要的履約情形為何?(證人)將鋼模刻好後,約於5月底6 月初就射出藍芽耳機的外型約五、六件交給原告,這算初步的完成,然後約於6 月及7 月中有作一些檢討與修改,是由原告公司的江先生與我接洽。(法官)是否知道原告交給你做的用途?(證人)我只知道原告來訂製這個鋼模,用途我不知道。(法官)6 、7 月檢討完後,鋼模在何處?(證人)到現在都還在我們廠內,由我們負責保管。」、「(法官)你是工程人員,就你們公司如模具契約的履約控管、履約爭議發生糾紛是否有處理過?(證人郭)我沒有處理過這種事情,因為模具比較複雜與主觀,一般看客戶是否滿意,如客戶有到場驗收,覺得可以就是可以。(法官)本件原告是否有派人來驗收?(證人)這件到後來原告沒有來驗收,因原告說要請他們的上游來驗收,但我等了3 、4 天都沒有來,所以我在7 月底8 月初將射成品做好交給原告。(法官)在模具業界一般有無驗收表單?(證人)要以客戶的驗收單據為準。(法官)本件有無驗收單據?(證人)本件本來應該要有驗收單據,但因為等不到人來驗收,所以沒有驗收單據。」、「(
程度?(證人)於技術上來說,T off 做完了,我們每天都有通知原告來驗收,但兩造都沒有來驗收。(法官)Toff 是否包含驗收?(證人)理論上要包含驗收。」、「(法官)有無通知被告驗收?(證人)沒有,因為我不認識被告。」等語,尚難認原告曾向被告通知「T off 」驗收之確實時間及地點,自難認原告已經為合法之準備給付之通知。本件原告之準備給付既難認屬合法,自難認已經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是原告以其已經完成承攬工作之給付,請求被告給付約定尾款,顯屬無據。
㈣至於,兩造於訴訟中另提出之其他諸如:原告就系爭模具開發進度是否有落後情形、原告有無依約完成「T 1試模」、原告有無違反系爭模具製造合約書保密條款約定,將系爭模具之資料洩漏與訴外人柏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使被告就系爭模具已失商業效用等爭點,因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尾款,而被告亦未以原告有上開違約事由,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自毋庸就上開爭點為審酌。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模具製造契約之尾款報酬31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事件,如原告勝訴時,應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無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法院仍係本於職權而宣告,自無庸對該聲請為准駁之裁判。本件原告之訴既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本屬無據,依前揭說明,茲不另為駁回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項 目│ 約 定 條 款 內 容 │├────┼───────────────────────────────┤│驗收約定│三、驗收標準規定: ││ │ ㈠尺寸規格、外觀標準,依照甲方提供之圖面作為標準驗收。 ││ │ ㈡模具製作零件圖及相關開發電腦檔案於驗收合格後,於甲方付清││ │ 模具款時,由乙方一併交予甲方存檔案保管。 ││ │ ㈢試模時乙方需將產品檢查尺寸檢驗報告,同試模品一同交給甲方││ │ 審核。 ││ │ ㈣模具正式驗收後,所有驗收程序始完成。 ││ │ ㈤乙方應保證所承造完成之塑膠射出鋼模能耐製合格之成品叁拾萬││ │ 模次以上。 ││ │ ㈥乙方在甲方驗收後全數付清之同時,如甲方要求乙方保管模具,││ │ 乙方需提供模具保管卡由雙方簽署認可後各執一份。並由乙方無││ │ 條件保管。」 │├────┼───────────────────────────────┤│付款約定│四、付款方式: ││ │ 訂金:合約簽訂同時,甲方以簽約日後七天票期支付總金額之30% ││ │ 為訂金。 ││ │ ㈠第二次付款:T1試模完成,甲方以月結三十天票期支付總金額之││ │ 40%給付乙方。 ││ │ ㈡依驗收標準規定T off 試模品驗收完成後,甲方以月結三時天期││ │ 票支付總金額之30%給付乙方。 │└────┴───────────────────────────────┘┌────────────────────────────────────┐│附表二: │├────┬───────────────────────────────┤│發信時間│信件內容 │├────┼───────────────────────────────┤│2006 年8│李總經理您好: ││月3 日星│關於模具製造協助處理事宜: ││期四下午│一、請幫忙提供一組T off 完整版之耳機外殼樣品,以便於驗收用。 ││3:16 │二、請幫忙提供一張耳機模具正確尺寸圖像電子檔光碟。 ││ │三、請約時間到模具廠驗收模具。 ││ │四、如有問題請與LEE連絡。 ││ │ 晶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李錦輝/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