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350 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拓荒者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350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4 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票據13份及退票理由單12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週年利率│
├──┼───────┼─────────────┼────┤
│ 1 │105,900 元 │自9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2 │105,900 元 │自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3 │105,900 元 │自9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4 │105,900 元 │自9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5 │105,900 元 │自9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6 │105,900 元 │自95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7 │105,900 元 │自95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8 │105,900 元 │自9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9 │105,900 元 │自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10 │105,900 元 │自9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11 │105,900 元 │自9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12 │105,900 元 │自96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13 │1,376,700 元 │自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