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476號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476號
- 原告
-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埔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476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30日下午4 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5 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訂購貨品,被告迄今尚積欠貨款新臺幣229,330 元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六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