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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662 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明儀張明儀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健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舜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662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買賣價金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統一發票各2 份及送貨單共13張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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