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911號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91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鉅棟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911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8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鉅棟電器有限公司簽發、被告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於到期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桃簡字第911號│├──┬────────┬───┬──────┬───────┬─────┬────────────┬──────┤│編號│ 發票人 │背書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 付款人 │ 提示日 │├──┼────────┼───┼──────┼───────┼─────┼────────────┼──────┤│ ① │鉅棟電器有限公司│丙○○│96年6 月5 日│ 100 萬元│BT 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6年6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