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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9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翊哲黃翊哲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91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鉅棟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911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8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鉅棟電器有限公司簽發、被告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於到期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桃簡字第911號│├──┬────────┬───┬──────┬───────┬─────┬────────────┬──────┤│編號│ 發票人 │背書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 付款人 │ 提示日 │├──┼────────┼───┼──────┼───────┼─────┼────────────┼──────┤│ ① │鉅棟電器有限公司│丙○○│96年6 月5 日│ 100 萬元│BT 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6年6 月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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