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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號

原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擎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7,8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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