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小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勞小字第1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偉勳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已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 月27日寄存於被告居所處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