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前對本院96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30 元,該裁定並於民國97年3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並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之提起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