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前對本院96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30 元,該裁定並於民國97年3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並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之提起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