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小字第1276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金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甡鐵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小字第1276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