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1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191號
- 原告兼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明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承受訴訟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