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19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191號

原告兼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明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承受訴訟狀,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