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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57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574號

原告
立峰電腦排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伯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汪廷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桃小調字第132 號調解不成立,而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5,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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