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5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574號
- 原告
- 立峰電腦排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伯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汪廷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桃小調字第132 號調解不成立,而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5,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