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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57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574號

原告
立峰電腦排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伯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汪廷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處所之警察機關,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但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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