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調字第1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調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順銘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三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案件,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坊寮鄉○○路55號、相對人三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嘉義市○○路128 號2 樓,有起訴狀1 份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係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者,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縣林口鄉,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