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03號原 告 長虹冷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23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