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103號原 告 長虹冷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5年度附民字第73號),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並由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3年9 月底起即受僱於伊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開發客戶、送貨及收取客戶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於同年10月及11月間,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向如附表所示之「天廚牛排」等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未依規定繳回予伊而加以侵占供己花用,總計侵占款項為新臺幣(下同)259,413 元。嗣被告上開連續業務侵占之犯罪行為,亦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緝字第1028號提起公訴,經鈞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以95年度易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確定。而伊因被告之上開犯罪行為,共受有259,413 元之損害,被告自應賠償之。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第1 項所示等語,並陳明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客戶銷退貨明細單6 紙、客戶應收帳對帳單 2紙及支票存根5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易字第108 號全卷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29 條第2 項、第3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因被告上開連續業務侵占之犯罪而受有損害,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之。又本件給付並未定有期限,亦無約定利率,而原告已就本件請求起訴並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效力,則被告迄未清償,即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原告並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9,41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5年 7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 元以下,而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楊文雄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 時 間 │ 侵占金額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 │ 一 │天廚牛排館│93年10月至11│ 109,417元 │ │ │ │ │月間 │ │ │ ├──┼─────┼──────┼──────┼───┤ │ 二 │錢爺日式涮│同上 │ 26,310元 │ │ │ │涮鍋 │ │ │ │ ├──┼─────┼──────┼──────┼───┤ │ 三 │紅番區自助│同上 │ 84,218元 │ │ │ │火鍋店 │ │ │ │ ├──┼─────┼──────┼──────┼───┤ │ 四 │辣吉園 │同上 │ 39,468元 │ │ ├──┴─────┴──────┴──────┼───┤ │合計 259,413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