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1040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祥揚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104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8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5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 息 起 迄 日 │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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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0,000 元 │自9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2 │ 30,000 元 │自9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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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30,000 元 │自95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4 │ 30,000 元 │自95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5 │ 30,000 元 │自95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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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30,000 元 │自95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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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30,000 元 │自95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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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30,000 元 │自95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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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30,000 元 │自95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10 │ 30,000 元 │自95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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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30,000 元 │自95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12 │ 30,000 元 │自9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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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30,000 元 │自95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14 │ 30,000 元 │自9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15 │ 30,000 元 │自96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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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