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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0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翊哲黃翊哲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1059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瑋民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105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8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瑋民廠有限公司簽發、訴外人銘實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詎於到期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桃簡字第1059號│
├──┬───────┬────────┬──────┬───────┬─────┬────────────┬──────┤
│編號│    發票人    │     背書人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          付款人        │   提示日   │
├──┼───────┼────────┼──────┼───────┼─────┼────────────┼──────┤
│ ① │瑋民廠有限公司│銘實業有限公司  │95年7 月31日│68萬5,820元   │AA 0000000│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95年7 月31日│
├──┼───────┼────────┼──────┼───────┼─────┼────────────┼──────┤
│ ② │同上          │同上            │95年9 月30日│73萬3,875元   │AA 0000000│同上                    │95年10月2 日│
├──┼───────┼────────┼──────┼───────┼─────┼────────────┼──────┤
│ ③ │同上          │同上            │95年7 月31日│69萬8,069元   │AA 0000000│同上                    │95年7 月31日│
├──┴───────┴────────┴──────┴───────┴─────┴────────────┴──────┤
│備註: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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