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059號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105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瑋民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105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8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瑋民廠有限公司簽發、訴外人銘實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詎於到期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桃簡字第1059號│ ├──┬───────┬────────┬──────┬───────┬─────┬────────────┬──────┤ │編號│ 發票人 │ 背書人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 付款人 │ 提示日 │ ├──┼───────┼────────┼──────┼───────┼─────┼────────────┼──────┤ │ ① │瑋民廠有限公司│銘實業有限公司 │95年7 月31日│68萬5,820元 │AA 0000000│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95年7 月31日│ ├──┼───────┼────────┼──────┼───────┼─────┼────────────┼──────┤ │ ② │同上 │同上 │95年9 月30日│73萬3,875元 │AA 0000000│同上 │95年10月2 日│ ├──┼───────┼────────┼──────┼───────┼─────┼────────────┼──────┤ │ ③ │同上 │同上 │95年7 月31日│69萬8,069元 │AA 0000000│同上 │95年7 月31日│ ├──┴───────┴────────┴──────┴───────┴─────┴────────────┴──────┤ │備註: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