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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205號

原告
張仲華即華益工程行
被告
東英防災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未遵守仲裁協議,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時,經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付仲裁。

二、茲查原告並未遵期提付仲裁,又提起抗告,並經抗告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迄今仍未就本件訴訟提付仲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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