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483號
- 上訴人
- 鑫晟鴻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3日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1483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陸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拾萬零壹仟捌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桃園市○○路120 號)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