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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4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483號

上訴人
鑫晟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3日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1483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陸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拾萬零壹仟捌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桃園市○○路120 號)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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