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6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685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樓之5
- 被告
- 聖弘精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聖弘精技有限公司地址「設同上(即臺北縣新莊市○○路742 巷9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新莊市○○路556 之2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