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2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1,1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