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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350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張明儀張明儀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拓荒者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350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4 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票據13份及退票理由單12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法 官 張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週年利率│
├──┼───────┼─────────────┼────┤
│ 1  │105,900   元  │自9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2  │105,900   元  │自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3  │105,900   元  │自9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4  │105,900   元  │自9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5  │105,900   元  │自9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6  │105,900   元  │自95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7  │105,900   元  │自95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 8  │105,900   元  │自9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9  │105,900   元  │自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10  │105,900   元  │自9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  │
├──┼───────┼─────────────┼────┤
│11  │105,900   元  │自9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12  │105,900   元  │自96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13  │1,376,700 元  │自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6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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