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389號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389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翡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389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叁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於民國96年3 月13日簽發、訴外人贏兆企業有限公司背書、票據號碼為CF0000000 號、金額為新臺幣162 萬3,656元、付款人為慶豐銀行北桃園分行之支票1紙,詎於當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