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4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416號
- 原告
- 睿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珠律師
- 被告
- 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路○ 段34號4 樓,此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