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491號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49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坤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491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4 月30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坤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第三人泉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詎於到期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桃簡字第491號│├─┬──────┬─────┬──────┬──────┬──────┤│編│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號│ │ │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01│台北國際商業│QL0000000 │1,142,500 元│94年12月1 日│94年12月1 日││ │銀行林口分行│ │ │ │ │├─┼──────┼─────┼──────┼──────┼──────┤│02│同上 │QL0000000 │1,056,700 元│94年12月1 日│94年12月1 日│├─┼──────┼─────┼──────┼──────┼──────┤│03│同上 │QL0000000 │ 881,080 元│94年12月1 日│94年12月1 日│├─┼──────┼─────┼──────┼──────┼──────┤│04│同上 │QL0000000 │1,177,500 元│95年1 月1 日│95年1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