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54號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54號
- 原告
- 竑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瑄律師
- 被告
- 博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5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30日下午4 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7 月至9 月間向原告購買PCB 貨品三批,貨款共計新臺幣331,138 元,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請款清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