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553 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弘曆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553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1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週年利率│
├──┼───────┼─────────┼────┤
│ 一 │ 98,000 元 │自民國95年12月5日 │ 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二 │ 21,000 元 │自民國95年12月11日│ 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