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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553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明儀張明儀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弘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553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1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法 官 張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週年利率│
├──┼───────┼─────────┼────┤
│ 一 │ 98,000   元  │自民國95年12月5日 │  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二 │ 21,000   元  │自民國95年12月11日│  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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