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66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健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舜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662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買賣價金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統一發票各2 份及送貨單共13張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鄭敏如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