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738號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738號
- 原告
- 舜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舜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738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1日下午4 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7 、8 月間向原告購貨,原告已依約交貨,惟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202,576 元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收款通知書、訂貨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