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752 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拓荒者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752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0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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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105,900 元 │自95.04.11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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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105,900 元 │自95.05.11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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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105,900 元 │自95.06.13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四 │ 105,900 元 │自95.07.11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五 │ 105,900 元 │自95.09.12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六 │ 105,900 元 │自95.10.12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七 │ 105,900 元 │自95.11.11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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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105,900 元 │自95.12.12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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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105,900 元 │自96.01.11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十 │ 105,900 元 │自96.02.13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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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