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794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7,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