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7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79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7,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