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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79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794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7,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尹 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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