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9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90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鑫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原告前基於與其授信戶訴外人速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下稱速盟公司)之墊付國內票款關係,由速盟公司將附表一所示三紙支票(下稱系爭三紙支票)背書轉讓予原告,經原告分別於民國96年1 月3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3日提示付款,均經臺灣票據交換所桃園縣分所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三紙支票票款,及各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7,863 元,及其中729,750 元自96年1 月3 日起、其中336,263 元自96年1 月15日起、其中521,850 元自96年1 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三紙支票及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退票單各三紙為證,核與其主張事實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記名支票,經發票人為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30條第2 項規定,該支票即不得再依票據讓與之方式為轉讓,違反此項禁止之規定者,其轉讓行為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惟此種支票仍不失為民法上金錢債權之性質,故得依民法規定一般債權讓與方式而轉讓之,但僅能生民法上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其受讓人所取得者為民法上之金錢債權,而非票據上之權利,自不得依票據法之規定對於為禁止轉讓之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此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編號二支票)已為禁止背書轉讓,且以速盟公司為受款人乙節,為原告所不爭執,復有系爭編號二支票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自不得持系爭編號二支票向被告行使票據權利。
六、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有明文規定。本件系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日暨退票日分別為96年1 月3 日、96年1 月23日,有系爭支票及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退票單各二紙在卷可稽;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51,600 元,及其中729,750 元自96年1 月3 日起、其中521,850 元自96年1 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系爭三紙支票 │├──┬─────┬─────┬─────┬─────┬─────┬────┬─────┬────┬─────┤│編號│票 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受 款 人│付 款 人│ 到期日 │付 款 地│ 提示日 │ 退票理由 ││ │ │ │ (新臺幣) │ │ │(年月日)│ │(年月日)│ │├──┼─────┼─────┼─────┼─────┼─────┼────┼─────┼────┼─────┤│ 01 │BN0000000 │鑫錩國際股│729,750元 │速盟科技股│安泰商業銀│96.01.03│中壢市環北│96.01.03│存款不足及││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行西壢分行│ │路396 號 │ │拒絕往來戶│├──┼─────┼─────┼─────┼─────┼─────┼────┼─────┼────┼─────┤│ 02 │BN0000000 │同上 │336,263元 │同上 │同上 │96.01.13│同上 │96.01.15│同上 │├──┼─────┼─────┼─────┼─────┼─────┼────┼─────┼────┼─────┤│ 03 │BN0000000 │同上 │521,850元 │同上 │同上 │96.01.23│同上 │96.01.23│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