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916號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916號
- 原告
- 民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勝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916 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5年1 月至同年6 月間向原告租用高空作業機,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 萬2,500 元(含稅),兩造訂有高空作業機租約,並約定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約被告共應給付35萬5,279 元之租金,惟被告僅支付12萬7,015 元,尚積欠22萬8,264 元之租金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高空作業機租約、律師函各1 份及統一發票5 份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