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967 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長昇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培雯律師
- 被告
- 新維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967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柒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1 份及票據、退票理由單各2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